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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1265  更新时间:2021-09-06
一、制定依据和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自治区住建厅及时转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经过近年来的推进和执行,对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提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自治区住建厅联合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印发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对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特别是住宅工程的品质提出了明确要求。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是保证住宅工程质量保护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我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2009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发布了关于分户验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但我区分户验收制度一直沿用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分户验收内容和要求;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验收内容不全、依据不充分、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现状。2020年5月,在现有的分户验收管理相关制度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工作经验,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草拟稿)》;7月中旬,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征求了部分施工企业、质量监督站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15条,采纳7条,修改完善后形成《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初,征求了部分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23条,采纳6条;2021年1月7日经第一次厅安委会会议研究讨论,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出5条具体意见,采纳5条;2月1日至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意见建议;2月9日,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验收对象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验收范围从每户住宅扩展至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


(二)提出了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分户验收工作的机制,同时明确了物业公司在分户验收工作中的职责;


(三)明确了分户验收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以及分户验收主要检查的十方面内容;


(四)制定了履行分户验收程序所需的制式表单,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栋号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户内质量检查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公共部位质量检查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测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空间尺寸实测记录表》;

(五)强调了建设单位及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六)细化了监管部门职责,鼓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信息子系统,提高分户验收管理效率;


(七)规定了住宅工程未组织质量分户验收或出现分户验收不合格未完成整改的,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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